天津市國盛商貿(mào)有限公司:
我委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復議申請,經(jīng)審查,你公司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所列不當,且你公司未提出具體事實與理由,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
依據(jù)《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請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更正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明確行政復議的事實與理由,同時提供明確的聯(lián)系地址。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特此通知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