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李飛 記者李甜甜)日前,記者從天津市市場監(jiān)管委獲悉,為建立健全網絡行業(yè)市場主體交易規(guī)范和行為規(guī)范,加強電子商務標準化建設,引導本行業(yè)經營者公平競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當前京津冀電子商務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和征求相關企業(yè)意見基礎上,北京市市場監(jiān)管局、天津市市場監(jiān)管委員會和河北省市場監(jiān)管局聯合修訂、發(fā)布了新的《京津冀地區(qū)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甲種本)》(以下簡稱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適用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與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就入駐平臺事宜簽訂平臺服務合同時使用。
與之前相比,新修訂合同示范文本在資質審查、費用結算、質量保證、配送運輸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增加了不少新的“約束”:
一是平臺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不得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qū)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不得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不得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二是平臺內經營者發(fā)布的所有商品、服務類產品信息要完整、準確并及時更新,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如果平臺內經營者出現套現、刷單、偽造評價等行為,平臺經營者必須對其進行處理。
三是在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方面,要求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
四是不得“二選一”,不得強制或利用技術手段限制或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進行同類型經營活動。平臺內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瀏覽歷史等個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應當同時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