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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等事項的通知

2019-07-05 08:29來源: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編輯:萬策
一、制訂《關于201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等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2019年集采目錄》)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第七條第六款規(guī)定,“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采購預算、規(guī)模等因素每年制定市集中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二、什么是政府采購?

答: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必須實行政府采購。政府采購以集中采購為主,自行采購為輔。

三、2019年的集中采購限額標準有何變化?

答:集中采購限額標準進一步提高,提高后的標準為: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為100萬元(含),工程類項目為200萬元(含)。同時,取消了2018年原有六個品目(即醫(yī)療設備、器械,教學設備,物業(yè)管理,綠地管養(yǎng),土地儲備管理,園林綠化工程)的差異化管理措施。

四、2019年的集采目錄與2018年相比有什么變化?

答:有以下變化:一是取消了資產評估中介服務、公務車維修、公務印刷三類項目的預選采購;二是調整了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發(fā)展的政策規(guī)定,全面執(zhí)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市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深府規(guī)〔2018〕9號);三是根據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提高相應提高預選采購項目的實施金額起點。

五、哪些項目需要公開招標?

答:屬于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均應實施集中采購、實行公開招標。

六、哪些項目可以自行采購?

答: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2019年深圳市暫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由采購人自行采購。

七、自行采購項目是否可以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如何委托?

答:可以。對于自行采購項目,采購人既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在委托方式上,由采購人在我市代理機構從業(yè)名錄中自主擇優(yōu)選擇代理機構。

八、哪些政府采購項目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答: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即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實施,但其中國際招標項目應當由具備國際招標能力的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

九、哪些政府采購項目由社會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答: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照規(guī)定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但其中保密、應急以及重大采購項目應當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實施。

十、哪些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

答:符合《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以及《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采購人可向本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獲得批準后方可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