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qū))農業(yè)局、義烏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廳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行為,保證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廳對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行政處罰條款進行了細化、量化,制定了《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和量化。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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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yè)農村廳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農藥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裁量基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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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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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倍以上17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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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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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產劣質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農藥生產企業(yè)生產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l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O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違法生產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產品質量標準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產品標準要求有一項及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l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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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違法生產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或高于產品質量標準上限130%(含130%)但低于上限170%;或者產品標準中乳液穩(wěn)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不合格;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l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9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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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下限30%(含30%)或高于產品質量標準上限170%(含17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l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9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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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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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倍以上17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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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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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加工、分裝劣質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違法生產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產品質量標準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產品標準要求有一項及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l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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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違法生產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或高于產品質量標準上限130%(含130%)但低于上限170%;或者產品標準中乳液穩(wěn)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不合格;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l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9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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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下限30%(含30%)或高于產品質量標準上限170%(含17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l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9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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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一)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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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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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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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二)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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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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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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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guī)定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三)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guī)定;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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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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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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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四)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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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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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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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執(zhí)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農藥生產企業(yè)不執(zhí)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l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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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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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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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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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9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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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9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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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經營假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經營假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應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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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9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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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9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還應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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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應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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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9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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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9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還應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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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經營劣質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違法經營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產品質量標準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產品標準要求有一項及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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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違法經營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或高于產品質量標準上限130%(含130%)但低于上限170%;或者產品標準中乳液穩(wěn)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不合格;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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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下限30%(含30%)或高于產品質量標準上限170%(含17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l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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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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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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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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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yè)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二)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yè)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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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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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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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三)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農藥;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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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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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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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四)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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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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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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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執(zhí)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不執(zhí)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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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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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且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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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衛(wèi)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二)在衛(wèi)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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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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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且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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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將衛(wèi)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三)未將衛(wèi)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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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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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且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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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四)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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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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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且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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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境外企業(yè)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境外企業(yè)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登記證。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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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3倍以上17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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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并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7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fā)證機關吊銷農藥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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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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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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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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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使用禁用的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使用禁用的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禁用的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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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禁用的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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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禁用的農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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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wèi)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wèi)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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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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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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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使用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使用農藥;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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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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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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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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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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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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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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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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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單位的,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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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不執(zhí)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農產品生產企業(y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yè)、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不執(zhí)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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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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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農業(yè)生產事故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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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 |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fā)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發(fā)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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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違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由發(fā)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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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違法;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由發(fā)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說明:
1.本裁量基準是根據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規(guī)定,對可以細化和量化的有關行政處罰事項予以裁量,作為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依據;若本裁量基準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為準。
2.?法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符合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在本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準幅度內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本裁量基準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行政強制措施、追究刑事責任等共性內容不予裁量表述,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
4.本裁量基準關于許可證照或者證明文件的收繳、吊銷、撤銷或者注銷,依法由有權機關實施。
5.本裁量基準所稱的違法次數的時間范圍為兩年內,再次違法是指第二次違法行為被查處,多次違法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違法行為被查處。
6.本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7. 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農業(yè)廳印發(fā)的《浙江省農業(y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農政發(fā)〔2015〕10號)中關于“農藥相關違法行為裁量基準”不再執(zhí)行適用。